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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