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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监察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7

审理经过

原告胶州**有限公司诉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监察一案,原告胶州**有限公司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胶州**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胶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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