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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青岛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40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4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4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4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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