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管理局与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胶)安监管罚(2014)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