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阎**与被告**管理局、第三人曲连盛、张*房屋登记一案,原告阎**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阎**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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