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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利局与青岛威**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胶**利局申请执行青岛威**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胶**利局于2014年5月19日以青岛威**限公司于2011年至2012年在胶州市胶西镇杜村工业园的生产厂区工程建设中,用地面积37200平方米,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为由,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胶水保责字(2014)第005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决定对青岛威**限公司1、于2014年6月3日前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74400元;2、从2013年5月28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3、2014年6月18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4元/平方米)1488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胶水保责字(2014)第005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已于2014年5月19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胶水保责字(2014)第005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水保责字(2014)第005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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