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喜诉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葛*喜以诉讼期间已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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