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毛*英诉被告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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