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毛*英诉被告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毛*英诉被告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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