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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不服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拆迁通告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实施某某南路区域改造建设工程的通告》(滕**(2010)2号),于2013年3月向枣庄**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枣庄**民法院指令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邓**,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廖*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需要,本案中止诉讼,现本案已恢复审理并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告在滕州市某某东路286号拥有房屋一套。2012年12月25日,因面临房屋拆迁,为核实拆迁的合法性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局收到申请后,向原告公开了《关于实施某某南路区域改造建设工程的通告》(滕**(2010)2号)。原告认为该通告违反法律程序,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告知原告,剥夺了原告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性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侵害了原告对该地块合法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原告向枣庄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枣庄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违反了相关法律。现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关于实施某某南路区域改造建设工程的通告》(滕**(2010)2号)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实施某某南路区域改造建设工程,原告朱**在该拆迁改造区域内拥有房屋一处。2010年1月8日,被告作出《关于实施某某南路区域改造建设工程的通告》(滕**(2010)2号),并在该区域内张贴、宣传。2013年3月,原告以该通告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滕**(2010)2号通告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制作滕政通字(2010)2号通告的目的是告知某某南路区域居民及单位改造范围、禁止行为、冻结建设等相关拆迁事项,该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拆迁利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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