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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淄博**源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9月28日颁发给第三人山东朗**限公司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向淄博**民法院提起诉讼。淄博**民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9月28日,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山东朗**限公司颁发了《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告认为被告无权颁发《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未按法律规定对报批材料尽到实质审查的义务,也没有征求包括原告在内等广大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便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该厅于2013年7月2日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因法律适用问题于2013年10月22日中止诉讼,2014年9月18日恢复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9月28日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第三人山东朗**限公司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之后的行为。国家对土地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在此之后,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给通过挂牌竞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三人山东朗**限公司颁发《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便与原告冯**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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