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真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学习过法律知识,认为此案已无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隋**不服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淄博**源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继承与淄博市**淄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甲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东营市**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东营市**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殷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