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2014年1月13日原告房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