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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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