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甲诉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案,原告袁*甲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赵**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东营市河**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甲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乔*与东营市**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某某与东营市**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诉村委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公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