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银**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徐**、徐**、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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