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香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法公开符合原告申请要求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