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单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2015年6月3日,申请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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