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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光荣与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原告崔光荣不服被告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NO.106006876899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光荣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光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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