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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雷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收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芝政*(2013)2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慎礼区片改造项目住宅回迁区域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2、撤销《慎礼区片青年路14号楼综合楼搬迁补偿方案》;3、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21日烟政发(2011)54号房屋征收补偿与标准第5项就地安置;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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