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韬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烟台市福山区殡仪馆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烟国用(2013)第3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秦**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宏**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子广申请赔偿决定书
高**申请赔偿决定书
由兆*、由延*等与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违法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唐**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阳市**责任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敬老院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