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由兆*、由延*等与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违法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为嵛景华城项目14号、33号、34号、37号、38号、39号、40号、48号、75号、86号、87号、90号楼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对建设单位烟台嵛**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并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准予建设单位在其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施工,该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备提起该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