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王**因违法侵权办案申请蓬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法赔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于2012年12月31日以蓬**院行政庭办案行为违法为由向蓬**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确认办案行为违法,予以国家赔偿。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

王**赔偿请求:赔偿因违法侵权办案所造成的损失7654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请求理由:2006年7月27日我在蓬**院起诉行政赔偿案件,蓬**院行政庭故意违法给我拖了17个月,违反法定程序。一直到2007年12月19日在我因被公安打伤,后遗症病犯了,脑子糊涂的情况下,蓬**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对我吓唬、威胁、蒙骗,叫我撤诉,因此我被打伤治疗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费还差76545元,蓬莱市公安局没有给我。蓬**院行政庭办案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6日,蓬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进行治安清查行为,时任蓬莱**派出所指导员并主持工作的张**带领所里干警刘*、葛**等在执行任务时,怀疑王**有不法行为,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张**、刘*、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殴打王**,致其轻伤,构成犯罪。2006年8月23日,王**向蓬**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蓬**院于2006年11月20日判决确认蓬莱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后,王**向蓬**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蓬莱市公安局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70425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蓬**院对王**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蓬莱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王**人民币165000元;二、该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时付清,今后双方保证为此事互不追究;三、收到赔偿款后,王**应立即向法院办理撤诉手续。2007年12月19日王**向蓬**院申请撤诉,蓬**院于当日裁定准予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王**认为蓬**民法院在审理其与蓬莱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件中,采取威胁欺骗手段让其撤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蓬**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该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其申请本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

法赔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

二、驳回赔偿请求人王**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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