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河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对政府强拆了我的两间门头房(即商品房)仅按照普通住宅给予补偿,未按照商品房拆迁标准补偿,要求支付差价人民币34万元。2、对强拆我的无证房补偿不合理,要求再支付补偿费1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