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莱州市园林管理处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2)11-08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