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强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由于强拆给原告带来的所有损失共4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崔光荣与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3)
崔光荣与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李**与烟台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蓬莱**理局、周玉鑫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慕**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