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崔光荣与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李**与烟台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蓬莱**理局、周玉鑫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慕**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