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诚春诉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崔**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蓬莱**理局、周玉鑫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张**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