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强诉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公寓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