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非法强制拆毁原告人房屋、非法强占原告人的土地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697,657.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按拆除原告人的商业用房性质、楼层和面积补偿原告商业用房3384.35平方米(其中第一层楼2305.93平方米、第二层楼1078.42平方米);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补偿金14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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