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吴**和张**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撤销〈烟人社工伤案字(2013)第(10-01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并重新对李**认定为工伤。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招**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