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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玉林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修玉林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2、责令被告赔偿因其非法强拆给原告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91.08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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