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黄**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申请赔偿决定书
孙**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公寓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于**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