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维*、于**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莱私字第3200060号房产证。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申请赔偿决定书
莱州**理处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鑫**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1)
张*、张**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公寓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惠**限公司与烟台**财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