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芝政征(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由兆*、由延*等与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违法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众**缸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赵*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申请赔偿决定书
姜*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唐**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阳市**责任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鑫**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