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艳诉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申请复议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栖政复不字(2013)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招**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李**与招远**管理局、李**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械厂与烟台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限公司华安国际大酒店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唐**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市**有限公司与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