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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受理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艳诉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申请复议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栖政复不字(2013)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招**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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