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市莱山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烟台高新区关于学府佳苑项目区片房屋征收的决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