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牟平昌盛针织服装厂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道办事处、烟台市**平分局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依法支付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经营性补偿费45.232万元,搬迁费5万元,合计人民币50.23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