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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织服装厂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道办事处等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牟平昌盛针织服装厂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道办事处、烟台市**平分局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依法支付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经营性补偿费45.232万元,搬迁费5万元,合计人民币50.23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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