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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教育体育局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给予原告拆迁经营性补偿款92000元(房屋面积230平方米),违法拆迁造成装修、营业损失20000元,共计1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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