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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源局申请执行柳**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柳**自2013年4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虎头崖镇金庄村基本农田1546.13平方米(2.32亩)建养殖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2014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柳**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第841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青岛市城阳区南疃村村民柳**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6.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人民币,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叁佰捌拾叁圆整(¥46383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自行拆除及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4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仍未履行自行拆除及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柳**辩解租赁土地是计划养殖,但是因为被查了,所在就没有进行。对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占地面积有异议,建房只用了200平方米。

申请执行人对此辩驳被执行人除了建房外,还套了院墙,处罚的是整个院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4)84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柳兆泉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6.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虎头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限被执行人柳兆泉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叁佰捌拾叁圆整(¥46383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州市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3700166698005000610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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