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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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