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诉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烟台**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主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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