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昌邑**护局与王**环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邑**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护局对王**作出的环保行政命令昌环改字(2014)S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改字(2014)S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作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改字(2014)S008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生产石英砂加工项目。

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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