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朐**源局与山东**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以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辛寨镇河北村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2626平方米建办公室和橡胶加工车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878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姬*刚到会,被执行人未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复议、不起诉。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仅缴纳罚款78780元,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申请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不起诉,经催告后,又未全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辛寨镇人民政府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临朐县辛寨镇人民政府、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