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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邑**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护局对昌邑市**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昌环罚字(2013)36号行政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罚字(2013)36号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罚字(2013)3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生产漂染加工项目。

二、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50000元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13年8月1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至缴清罚款之日),及执行费交至昌邑市人民法院。

三、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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