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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安**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安**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曾于2010年6月28日向被上诉人济南市规划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济南市规划局公布我公司名下历城国用(2005)第0500173、05001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涉及地块自1998年至今所处区域是否为城市规划区域、自1998年至今上述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是非建设用地还是建设用地?”被上诉人于2010年7月15日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关于济南安**有限公司申请公开两宗用地有关规划信息的答复》,明确答复上诉人其涉案“两宗用地均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非建设用地。”上诉人对上述答复有异议,于2014年10月8日又向被上诉人提出《关于对济南安**有限公司(2005)第0500173、174号国有土地性质界定的异议》。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异议,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关于对济南安**有限公司(2005)第0500173、174号国有土地性质界定的异议〉的复函》,再次告知上诉人涉案“两宗用地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为非建设用地”。该复函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是对上诉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予以驳回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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