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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光金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光金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行立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中,在济南市**城分局对上诉人路光金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确定的情形下,路光金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历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宅基地的使用权,判令济南市**城分局对路光金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实质是要求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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