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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中,李**于2015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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