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中,李**于2015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曹**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路光金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南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昌邑**护局于张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章丘市人民政府与刘**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颜*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等32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安**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