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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济南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李**已下落不明八年,父母已申请宣告其死亡。原审法院“驳回原告李**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提出起诉”,李**现在改为以李**授权代理人,及与李**有抚养、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的名义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李**残疾证上记载的监护人为李**,不能证明李**为李**的法定代理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以李**法定代理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并无不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李**尚未被依法宣告死亡,李**以其近亲属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李**提出以李**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但未提供书面或口头的委托材料,李**主张其为李**的诉讼代理人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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