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邑**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护局对徐冬日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昌环罚字(2014)26号行政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护局作出的昌环罚字(2014)26号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护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昌环罚字(2014)2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生产冲天炉项目。
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