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邹城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茹诉被告邹城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田*茹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诉讼起诉状,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2014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茹、委托代理人杨在明、祝**,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